chinawolf 2026-02-28 17:30:42 0
上海投靠落户涉及多种婚姻或家庭关系情形,需结合申请人身份背景与本市户籍方的具体情况判断适用路径。不同情形对婚姻登记年限、申请人年龄及亲属关系有差异化要求,建议先明确自身所属类别再核对对应条件。
常见投靠类型包括一般配偶投靠、特定历史人员及其子女投靠、少数民族与华侨相关投靠、残疾配偶投靠以及丧偶后依子女落户等几类。各类情形在婚姻持续时间、申请人身份属性及落户依托关系上存在区别,需确保材料链条能完整支撑所选路径的逻辑一致性。
配偶投靠、特定群体投靠、少数民族及华侨投靠、残疾配偶投靠、丧偶后依子女落户
一、一般配偶投靠
外省市人员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十年且年满三十五周岁,可申请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二、支内或知青相关人员投靠
本市支内、知青人员本人或其生育的子女,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婚姻登记满五年,可在配偶户口所在地申请落户。
三、少数民族及华侨相关投靠
外省市少数民族人员,以及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七年,可申请投靠配偶落户;若与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少数民族或华侨人员结婚满七年,同样可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四、投靠本市残疾配偶
外省市人员与本市残疾居民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五年,可申请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五、丧偶后依子女落户
外省市人员与本市常住户口人员结婚后,若本市一方死亡,且双方所生子女已取得本市户籍,则在满足以下条件时可申请在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申请人未再婚、实际生活基础在本市,且外省市无子女;或外省市虽有子女但均已成年,而其具有本市户籍的子女尚未成年。
口径可能随时间调整,提交前以主管部门公开信息与材料核对为准。
针对具体投靠情形,建议先确认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申请人身份属性及依托落户的家庭成员是否符合对应路径的核心要求,再系统整理支撑材料推进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