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wolf 2026-02-27 08:51:09 0
在上海已有常住户口的一方,其配偶若为外省市人员,可依据夫妻投靠类政策申请落户,需结合婚姻年限、本市户口登记时长及特定身份条件综合判断适用情形。该路径涉及多份历史文件的交叉适用,建议先厘清自身情况与材料链条是否匹配再推进申报。
关键看申请人身份属性、婚姻持续时间与本市户籍一方的户口登记年限三者是否形成有效对应,不同人群适用的年限门槛存在差异,且需确保材料间主体一致性与时间线衔接无矛盾。
现有信息更适合先把适用路径与材料链条对齐,具体门槛与逐项材料名称建议结合你手头材料再逐项核对后推进。
投靠落户的主要适用情形
外省市无业人员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依法登记结婚满十年,且本市一方户口登记满十年、申请人年满三十五周岁,可在配偶户口所在地申请落户。
外省市少数民族人员或归侨及其子女,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结婚满七年,且本市一方户口登记满七年,符合落户条件。
外省市人员与本市残疾居民结婚满五年,可申请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本市支内、知青人员及其所生子女,若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户口登记满五年)结婚满五年,可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若本市一方已故,其配偶为外省市人员,且双方所生子女已具本市户籍,申请人未再婚、实际生活基础在本市、外省市无未成年子女,或虽有子女但均已成年而本市子女尚未成年,可参照相关规定在子女户口所在地申请落户。
口径可能随时间调整,提交前以主管部门公开信息与材料核对为准。
办理前建议重点核对婚姻登记时间、本市户口登记起始点及申请人身份属性是否与政策维度一致,避免因时间线断层或主体信息不匹配导致退回。